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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演职员慎做公益广告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5-4-19
在2003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夕,由某部队著名女歌手和香港某歌星共同担纲的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广告《飘动的红丝带》频频亮相中央电视台荧屏。据报道,在这则制作精美的公益广告中,部队女歌手没有收取一分钱的酬劳。目前,在西部某机场,已经竖起了一个100米宽、8米高的巨型该歌手形象代言广告牌。此外,很多地方的公路两旁,也将竖立起这位军中女歌手形象代言的广告牌。

主持人: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

据我了解,在目前情况下,军队文艺团体的演职员都是有军籍的现役军人,应当受到军队法规和纪律的约束。关于军队人员不得从事商业广告活动,在我军的条令条例中已作出明确规定。除了《纪律条令》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军人“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外,2002年9月9日总政、总后下发的《军队文化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还明确规定,军队专业文艺表演团体,不准“参加由私人举办的或非公益性的庆贺性、纪念性演出活动,以及其他与团体形象不相称的有偿演出活动”。军队专业文艺人员,不准“在歌厅、舞厅、酒吧及饭店、宾馆等场所,参加与军人身份不相称的有偿演出活动。”部队专业文艺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签约加入地方各类文艺表演团体”。部队专业文艺、体育、影视、文化服务人员,不得“参加商业性广告活动”。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参加有偿服务活动,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所在单位上交个人实际所得报酬的20%,作为管理费用。”可见,军队演艺界人士作为军队一员,禁止参加商业性广告活动,此外,参加其他有偿服务活动,除了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单位批准,还负有分别向国家和单位交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用的义务。

军人可否免费作公益性广告?目前部队对此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但我认为未经组织批准也是不允许的。所谓“公益性广告”,是相对于商业广告而言,公益性广告虽然不具有营利性,但是内容的公益性并不等于出资的企业和广告的制作者也一律是“公益性”的,如企业需要出钱赞助刊登广告,广告的创意者、制作者们也未必一律是“无偿”的。现实生活中甚至完全可能存在个人收费做公益性广告的问题。那么这就属于“有偿服务活动”的范围,与个人的营利性活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既然军队演职员“不能从事与军人身份与形象不相称的有偿演出活动”,那么作为军队演职人员来说,就需要充分考虑参与这类“公益性广告”活动是否与军队规定相违背,与军人的身份、形象是否相悖的问题。就本案情况而言,如果该军中女歌手在西部数个省市竖起上千幅宣传国防教育内容的公益广告尚情有可原,但如果竖立起数千幅与香港歌星一同宣传预防艾滋病大型广告牌,即便本人可能是无偿的,动机也是好的,但这是与军人的职业形象极不相称的。毕竟艾滋病的预防宣传总是与卫生、医疗等部门的关系密切一些,既然这类主题内容的广告与军人职责风马牛不相及,为何我们军队的人员要去做这类与预防传染病相关的广告?作为一个高度强调组织纪律性的军队而言,如果确实允许军人无偿做公益性广告,也要有一个组织审批的问题。查阅现行国家和军队的任何规定,都没有审批军人作公益性广告的规定。在这种无章可循的情况下,部队文艺单位的领导怎么会批准某军人无偿作公益性广告呢?

北京市电视台曾利用“黄金时间”滚动播出“祖国需要你,参军最光荣”的征兵公益广告,如果军队的人员能够在这种涉军公益广告中充当角色的话,只要本人自愿又经过组织批准,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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