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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起诉四单位广告侵权案宜昌开庭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3
   奥运冠军刘翔状告枝江酒业等4家单位侵犯肖像权案,21日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刘翔辩护律师共提出索赔375万元,经庭审后当事各方同意庭外和解。

    刘翔并未出庭,由国家田径管理中心法律顾问郑英华作为辩护律师出庭。

    去年9月24日,宜昌某报社在受湖北枝江酒业委托所做的广告中,使用了新华社所发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的照片。随后,此广告又出现在葛洲坝集团某报的广告上。不久,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在宜昌某报上做了类似的广告。

    今年2月4日,刘翔委托律师以侵犯肖像权为名将上述四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同时三起案件分别索赔精神赔偿25万元和肖像使用权100万元,共375万元。

    五个小时的庭审中,使用刘翔跨栏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刘翔是否拥有该照片的所有权、索赔125万元是否合理等三个问题成为争论焦点。 

    庭审结束后,刘翔方面和宜昌4家单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不过具体如何和解尚未确定。

    庭审焦点

    刊发跨栏照片是否侵权?

    枝江酒业认为,选用刘翔的照片只是在他取得了金牌,为其感到骄傲而表现的一种方式,并非想用于商业营利。宜昌二医院等被告同样认为,发布刘翔的跨栏照片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作侵权处理。

    刘翔的辩护律师则称,报社在刊发图片时与委托广告单位存在广告合同,并非用于新闻宣传,存在收入问题,故存在侵权。

    刘翔是否拥有照片肖像所有权?

    被告宜昌某报认为,刊发刘翔跨栏照片来源合法———因为该照片的著作权是属于新华社版权所有,而该报与新华社有合约在先,故对刘翔不造成侵权,进而刘翔对该照片没有所有权。

    刘翔的辩护律师称该图片并非新华社所发,系美联社当地一记者所拍,也不是单纯的新闻照片,且新闻照片也存在肖像权。

    涉案金额为何高达125万?

    被告单位认为,125万元索赔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认为,让运动员登上浓度高于20%的酒类广告,“其影响十分恶劣,对其个人影响极坏,故要被告为此支付代价”。其中,25万为精神抚慰金,另外100万为肖像使用费。

    律师说法

    打官司只想讨个说法

    刘翔辩护律师郑英华说,刘翔打这起官司只是想讨一个说法,至于索赔金额无所谓。

    郑介绍,除宜昌案件外,全国另有四五起涉嫌侵犯刘翔肖像权的案件,北京的案件已经开庭,上海和青岛等地的案件正待处理。

    郑英华表示,“调解的大门始终开着”,只要被告“承认错误”,问题都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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