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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广告要规范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8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加
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广告市场的管理。 

    《通知》指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是指含有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
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


证申报及相关报务
内容的广告。不包括出国留学、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出国旅游的中介广告。 

    《通知》规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授权的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广告中
宣传的前往国,应当与所签订的协议相一致; 广告活动的发布地应当与中介机构所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一致;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超过期限的必须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
介活动广告,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发布因私出入
境中介活动广告,以及违反通知要求的,将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
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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