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世网消息 (记者 石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侵权纠纷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百度认为,其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百度公司已经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41条、第47条第(4)项、第48条第(2)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度太委屈
百度技术方面称,百度MP3的搜索原理与网页搜索原理完全一致,都是由程序自动完成整个流程。即使,没有分类MP3的下载,但只要输入相应关键字也能找到相应的音频文件。对于搜索结果,百度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检查8亿中文互联网页上的所有公开信息,并精确的判断出他们是否侵权。
百度提供的是有关信息的信息服务,帮助广大的网民提供所搜索的海量信息。搜索引擎只是负责发现信息的位置,却不能断定信息是否盗版。
MP3等多媒体格式文件搜索,国内外有多家知名公司提供同类服务,但目前为止,国内外并没有类似案例,百度成为了史上第一例。
新模式尚需时日
百度自称,庭外和解,与唱片公司共同创造一种新的模式是最理想的解决之道。但是,这种解决方法以目前的状况太过理想化。首先,各个唱片公司本身所拥有的版权各不一样,有的只拥有词或曲等等,这样也加大版权问题的复杂性。其次,各个唱片公司对网络的需求各不一样。有的唱片公司非常愿意以互联网方式打开自己销路增大影响力,而有的唱片公司视互联网下载为“天敌”。
由于,目前阻碍太过复杂,酝酿一种新的模式,仍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
科技发展冲击现有法律标准
百度成为了史上第一例。“第一例”的出现也就代表着出现了法律的漏洞。
法律也是在出现漏洞和补漏洞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特别是WEB2.0的到来正渗透人们的生活。新事物的到来冲击着旧有事物所带来的问题,很难以旧有的标准来衡量!
到底是,百度成为旧有标准牺牲的先驱,还是标准以百度为借,就此完善?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计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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