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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营销:明星广告肖像侵权案例解析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5-6-23
案例一 王军霞VS香烟

  1996年,第26届亚特兰大
奥运会上,王军霞夺得了5000米金牌。同年8月6日第6版的香港《大公报》广告上有她的巨幅照片。该报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昆明卷烟厂的“红山茶”香烟广告。广告上方写有“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歌”的字样,在这一行显赫的大字下面则是王军霞站立在领奖台上的照片,在人物右边有醒目而时髦的广告词:“国际名烟,时尚味道”。稍下一点,摆放两盒“红山茶”香烟,其中一盒已启封,半截香烟抽出盒外,其过滤嘴香烟倾斜的方向正对着微笑的王军霞,广告的左下方则印着“红山茶过滤嘴香烟”字样。

  2001年5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一案。王军霞二审胜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昆明卷烟厂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向王军霞公开赔礼道歉,被上诉人昆明卷烟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王军霞赔偿80万人民币。

  案例二 姚明VS可乐

  从2003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子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
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使用权。于是,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并于5月23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2003年10月16日,双方在庭外和解,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发布了一个道歉声明,“基于本公司在使用姚明的肖像和姓名之前并没有征求本人同意的事实,我们决定为此道歉。”

  案例三 皇马VS博彩公司

  今年2月皇马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要对几家网上博彩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指控他们非法使用与皇马有关的名字和图片。皇马副主席布特拉格诺称,他们已经在法国、比利时和德国,针对这些公司采取了法律行动,并希望这些未经授权便采用皇马形象的博彩公司,立即停用有关“银河战舰”的图片,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在西班牙这样的行动还没有展开。

  布特拉格诺透露皇马已经聘请了著名的比利时律师路易斯·
杜邦全权负责此事,当年正是这个人一手催生了著名的博斯曼法案球员合同到期可以自由转会的法案。杜邦说:“由皇马这样的俱乐部带头,向大家已经习以为常的违法现象做挑战,这十分重要。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者有必要将对方告上法庭,因为他们侵害了你的利益。”

  皇马是个全球性的品牌,很多知名的公司都在支付了不少的费用之后,才能与皇马发生关联,但这些博彩公司却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皇马的商标权,杜邦说:“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将他们告上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的法庭,而且这样的行动很快将在所有的国家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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