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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要求制止电视“挂角广告”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广电总局要求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在8月25日前,对本机构所播广告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坚决制止电视“挂角小广告”。

  广电总局日前已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通知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播出机构对广告内容把关不严,医疗类广告比重过大、夸大疗效、语言绝对,以及将电视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冠名栏目标志变成了“挂角小广告”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等规定,引起社会不良反应。

  这次自查的重点还包括:检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广告,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应予停播;根据工商和卫生部门有关通知的要求,暂停播放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及其医疗专栏节目;根据有关规定,凡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电视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其在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标志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不得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和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及图像。各省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管理部门在8月31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广电总局还指出,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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