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北京市消协公开信:明星要爱惜形象慎做广告 (作者: 汪红)
公开信总结了当前名人、明星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过所宣传
的产品而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二是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三是一些名人、明星做的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疗效。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首都的社会名人、明星们提出建议:要珍惜荣誉和形象,提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社会应承担责任的意识,不要无根据地以自身为例向广大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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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谁该为社会建立“广告道德” (作者:张天蔚)
北京市消协此次主要针对医疗、医药方面的广告、宣传活动,原因在于此类虚假广告宣传泛滥肆虐,而且形式多样。除了明星诡秘地挤着眼睛推销壮阳药之外,花样更多,影响也更普遍和深入的,是某些“名医”、“专家”,借助各种媒体或在街头进行的“健康咨询”活动,达到为药厂、医院推销产品、招揽生意的目的。
北京市消协还有一个关键角色没有提及,那就是发布广告或为虚假宣传提供平台的媒体。不言而喻,作为广告载体和宣传平台,媒体在净化广告环境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除了要求明星自爱、专家慎言之外,媒体也必须珍视自己的公信力,不为虚假广告宣传提供机会,才能合力形成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的“广告道德”。
新京报:明星涉入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任达)
许多明星为了追求广告收入,在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调查,甚至不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广告制作人的要求,言之凿凿地向大众宣称产品的神奇作用,客观上成为一些不良商家的助手,欺骗消费者。
许多明星认为自己并不是商家,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无须负责,最多会受些舆论冲击,不会有实际损失。事实上,明星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仍然宣传的,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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