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代理律师诉称,2002年6月,王涛受宝丽雅公司邀请,参加其生产的“无敌手2008乒乓球机”产品宣传活动,并进行了游戏似的试打,但不像广告词中说的“使出浑身解数”仍输给了机器。律师当庭出示了印有宝丽雅、顺德公司在内的三家生产公司的乒乓球机的宣传资料,上面印有王涛参加产品宣传活动的照片,旁白附有“世界冠军王涛说,它打败了我”等广告词。律师认为,这些添加的文字旁白断章取义,客观上具有诋毁王涛名誉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
法庭上,宝丽雅公司律师解释说,真正生产、销售该乒乓球机和邀请王涛的公司是顺德恒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资料上的三家公司同属香港某集团公司,为了宣传公司形象才将三家公司名称都印了上去。他说,顺德公司即使使用了王涛的照片,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双方签署过为产品推广宣传的协议,并且支付了王涛相应的费用。
为了证明广告旁白确实出自王涛之口,律师还出示了从网络搜索来的当时各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其中包括人民网、大公报等媒体。王涛的律师对以媒体报道作为证据提出了法律质疑,但法庭并未对该证据表态。
双方同意调解,但当庭都没有提出具体调解方案,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媒体报道能否当证据要依具体案情判定
市律协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丽颖律师指出,媒体报道能否当证据,要依据具体案情判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新闻报道不可以当作证据使用。针对此案,她解释说,如果媒体当时的报道得到了王涛本人的认可或允许,那么宝丽雅公司提供的新闻材料是可以当作直接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王涛本人并不认可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那么法庭对于这份证据应该不予采纳。
任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媒体出现失实或者带侮辱性的报道,当事人也有权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吕军律师对此补充解释道,如果新闻报道属于电视媒体或者录音媒体,则视频、录音就可以直接当作证据使用,而文字报道则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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