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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异于合同书 无效退款受侵害莫轻信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5-10-16
水母网10月14日讯   9月底,家住龙口市开元小区的郝女士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7月25日在黄城一家化妆品店买了一瓶标价168元的“祛斑霜”。化妆品店服务员介绍这种祛斑霜是清宫秘籍良方加现代科技成果研制的产品,祛斑治本效果好不反弹,7天色斑变浅,15天色斑颜色改变,一个月色斑全部消失。如果无效 
,20天内可以退款。郝女士见状,毫不犹豫地掏钱买下一瓶。之后,服务员先是让郝女士在《祛斑霜信誉卡》上签了名,并登记年龄、电话、住址、性别、金额,然后告诉郝女士,退款时退款额不超过80元,当时她就有被欺骗的感觉,却并没有放在心上。回家之后,郝女士按说明书上的要求天天擦这种祛斑霜,可是也没有出现宣传的效果,一直抹到月底仍不见效。联系退款时,化妆品店服务员表示,最多只能退80元,这是消费者自己在《信誉卡》上签过字的,表示了同意的。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祛斑霜”的宣传材料上确实有郑重承诺:使用7天后色斑边缘变浅,15天后色斑颜色明显改变,一个月色斑全部消失,使用20天后无效退款。根据《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作出履行义务承诺约定的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承诺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协按规定,要求化妆品店必须履行全额退款的承诺,在退款80元的基础上,再退给郝女士88元购物款。消费者协会提醒市民,不要轻信“无效退款”的承诺,商家制作的格式合同必须看懂后才可以签字,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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