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烟草广告的立法精神
我国涉及烟草广告的法律有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199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章的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等。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我国烟草广告立法情况与国外相比,在媒体做烟草广告的限制比国外严,五种主要媒体被禁止。国外一般是在一定时间段禁止,如美国允许电视、报纸做香烟广告。但有的方面没有国外规定具体。如韩国规定不得针对妇女儿童做广告、不得使用知名运动员、著名人物等做广告;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国外烟草广告立法情况
据了解,世界各国,除极少数国家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以外,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限制烟草广告。如:
欧盟分别于1990年和1992年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范围是以促进烟草产品销售为目的或效果的所有赞助性广告交往,包括使用没有产品名称的象征。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已经决定采纳这一规定。
英国对烟草的广告宣传及促销等活动做了严格的限制,禁止在电视上做烟草广告、宣传及其他类似活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旨在促销烟草的类似免费分发等活动;禁止在烟草与其他商品混淆的商店里做任何广告;2002年7月30日后全面禁止在新闻媒体包括杂志、报纸等上面做烟草广告;2006年6月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宣传等直接或间接鼓励扩大烟草消费的活动,但允许在烟草贸易中针对买方做烟草介绍。
俄罗斯于2001年制定了限制吸烟法,规定不得在电视台发布烟草广告,报刊封面和封底禁止刊登烟草广告。
匈牙利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了关于商业广告活动的法律,明确限制发布烟草广告,从2002年起,禁止发布卷烟户外广告,禁止卷烟零售点以外的任何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巴西实施了几乎全面的卷烟广告禁令,而且还禁止在所有的公共场所吸烟。从2002年1月开始,巴西效仿加拿大,在烟盒上加印图片,增强健康警示语的说服力度,并且还要禁止像“柔和”和“清淡”等具有误导作用的描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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