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对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的违法广告的查处,涉及药监、工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安等多个部门,难免存在衔接上的疏漏和监管的不到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但更为关键的是违法广告的利益链条始终没有切断。比如,违法广告把一些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以很诱人的价格提供给媒体,而一些媒体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经不住诱惑为违法广告“开绿灯”。还有一些广告发布者与媒体串通,做广告不开#发*@票$,躲避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由于无法掌握其真实的广告价格,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处以5倍罚款,与媒体的违法所得相比也常常是九牛一毛,不能伤其根本。
要根治违法广告,就必须斩断违法广告的利益链条。这就需要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加大处罚力度,使药品广告的审批、监管、处罚有机衔接、联动起来,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对于那些多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该给予严惩,比如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等。不久前,深圳市长寿药业有限公司的气血固本口服液、延边大学草仙药业有限公司的五维赖氨酸片、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的肾复康胶囊,因擅自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被食品药监部门依法撤销了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此后1年内上述品种的广告发布申请将不会得到受理。
与此同时,还要真正落实责任追究制。可喜的是,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的管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随着这项制度的落实,对刊登违法广告媒体的问责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有利于切实把住违法广告的“出口”,将违法广告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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