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刚竖起就被广告商拿掉,由此引起客户一片猜疑。为此,日前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厂)把萧山区新纪元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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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啤酒厂诉称:2001年12月26日,与广告公司订立广告承揽合同,约定:由被告在杭州市钱江三桥南端两侧立广告牌一面,宣传树立西湖啤酒的
品牌形象,推行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在萧山、滨江地区的企业形象,扩大产品的商业知名度。合同约定履行期限至2003年3月30日,总价格为35万元。2002年2月9日广告公司完成了产品广告牌的制作并将其立于钱江三桥南端两侧,成为钱江南岸的一道风景。原告按约定进行验收,提出修改意见后支付了前期款15万元。
2002年3月6日,萧山这家广告公司提出由于另外因素的影响,要将原告的广告牌拿掉,并愿赔偿。但啤酒厂认为合同依法订立,由于另外的因素影响而终止合同的履行理由不能成立,故拒绝了广告公司的要求。但对方却擅自在3月27日将广告牌取掉,引起客户一片猜疑,纷纷给啤酒厂打电话,打听西湖牌啤酒是否质量上有问题,为什么将刚立起的广告牌又突然拿掉?啤酒厂感觉自己企业的形象及产品信誉受到巨大的损害,公司的销售也随之受到了冲击。啤酒厂认为:被告单方面违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此行为严重违反了《经济合同法》、《广告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法律规定,故要求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中国酒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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