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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歌曲做广告 使用、制作、发布者被判共同侵权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2-5-17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李煦)由于在公司形象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歌曲,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被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当庭判决广告使用者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广告制作者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共同 构成著作权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我国知名词曲作者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的一首歌曲,1993年曾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播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在未告知并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用作其集团公司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并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频繁播放,时间长达8个月之久。后经三位作者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但对其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未作任何表示及安排。因此,三位作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标格公司是广告片的制作者,未来公司是广告片的发布者,帝豪集团申请追加标格公司为被告,原告魏明伦等三人申请追加未来公司为被告,因此海淀法院依法追加标格公司和未来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标格公司受托制作的广告片擅自使用原告歌曲中的片段作为背景音乐,并在中央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中长时间播放,产生了侵权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

  帝豪集团是广告的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带来的利益,而且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帝豪集团是本案侵权人。基于本案中被侵权歌曲是在春节晚会上播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而未来公司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其本身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够发现广告片侵权的事实,但其却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进行补救,从而促成了广告片在电视台的有偿播放,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三被告分别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使用者,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法院认定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中国电视报》上向三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北京标格广告公司,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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