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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子》广告侵权案在武汉开审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2-5-13
《洪湖水,浪打浪》著作权纠纷案刚判定不久,湖北又发生一起令人嘱目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小燕子》广告歌引来官司

    元月21日至22日,歌曲《小燕子》的词作者王路的子女状告广东乐百氏等5家单位的著作权纠纷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湖北文艺界人士向记者透露:近年来湖北"歌曲侵权"渐多,诉讼人是真正为了主持自己的"权益",还是找回自己的"钱欲",有待法院公断。

    据悉,1956年6月1日,家住湖北黄石市的王路在《长江文艺》上发表了诗歌《小燕子》。后来,王路与北京市的音乐家王云阶将《小燕子》改编成电影《护士日记》的插曲。随后,小燕子,穿花衣……便唱响祖国河山。

    1999年、2000年,中央电视台频频播出赵薇演唱的广告歌词:"小燕子,穿花衣,年年春天来这里……小燕子,小淘气,开开心心乐百氏……"

    这时,看到广告歌曲的王路,已是湖北师范学院副教授。在多次感受《小燕子》的广告歌词后,渐渐认为此广告是根据《小燕子》歌词篡改而成,并认为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了其歌曲著作权。

    2000年3月,王路正准备讨个说法时,突然逝世。随后,其子女认为《小燕子》广告"侵权"对父亲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是导致父亲去世的重要因素之一。

    2001年2月14日,王路的4位子女,将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李奥贝纳广告公司、北京广而告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作为共同诉讼对象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300万元。

    △庭审辩论焦点:原告能否拿出过硬证据

    2002年元月21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记者进行了现场旁听。

    原告---王路的子女及辩护律师,5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均参加了庭审。

    元月22日,庭审进入辩论的实质阶段。双方辩护人辩论的焦点是:王路是否享有《小燕子》歌曲的著作权?如果王路享有该著作权,那5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方认为:王路为歌曲《小燕子》的主要词作者。被告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未经王路同意,擅自将《小燕子》歌词篡改后作为广告语,并对外播放,侵犯了王路的著作权。作为王路的继承人,他们有权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5被告则认为:王路不是《小燕子》歌曲的共同创作者,不享有《小燕子》的著作权。因为共同创作必须具备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事实两个条件。而王路只是儿歌《小燕子》的作者,王云阶后来将儿歌改动后自行谱写成歌。王云阶和王路素不相识,两人根本没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共同创作的行为事实,因此王路不是歌曲词作者,原作品的署名是错误的。另外,原告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侵权的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经近4个小时的辩论,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没达成一致,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休庭后,湖北有关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能否胜诉,关键要看原告出具王路早在1956年6月以后与北京音乐家王云阶的共同创作的有效证据,但目前遇到的困难是,过去46年"自称"的《小燕子》原作,是否与现在央视播放《小燕子》广告歌词同出一辙,有待原告举证、法庭确证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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