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四项新增执法权包括:在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在国土、房地产管理方面,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房屋拆迁的;经房屋管理机关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擅自开业经营等行为均可实施行政处罚权。
在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行为;出租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或擅自改动服务标志的,随意停车候客等行为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战时用于防空地下室的,除责令其限期修建外,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发 表 评 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