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一些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既误导消费者又违反《
广告法》的做法,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管司及时发出通知,指出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局要求各地工商局
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对凡是含有“极品”字样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对这一依法行政行为,不仅执法部门称道,不少违规企业也叫好。首先,执法者重申并划定“极品”为绝对化用语,不给违法者以任何打擦边球的机会,这种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严格执法态度令人称快;其次,执法者定出“极品”字样停止使用的最后期限,既“判处死刑”又“缓期执行”,这种执法的科学性和周密性更是让人叹服。同时,也启示我们: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对被执法者是不教而诛、一棍子打死,还是给“出路”和改正的机会?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执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不是也要加强?
我们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少依法行政的严谨性,不讲依据,不讲程序,习惯于简单粗暴,一罚了之,甚至以罚代法,不仅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还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和混乱。经济执法最终是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其依法经营,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和整个经济健康发展。不分轻重、不辨缓急,一概而论、“横扫一切”,与依法行政相悖,也与执法根本目的相悖。
那些打着“极品”包装的产品已经散布在广大市场中,要一下子把它们予以清理,难度可想而知;同时,企业的产品已经定制了这类包装,有的甚至已经用在产品上,让其销毁,企业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而对“极品”包装实行“死缓”的判决,却使这些难题迎刃而解,执法者能从容清理查处,企业也有足够的时间改换包装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看来,对有些违规违法现象在执法时采取有步骤的、科学的规范,比一棍子打死要好。当然,对被执法者判处“死缓”,并不意味着执法力度的减弱,也不是对所有的执法对象都一概而论。对待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恶性违法案件,诸如假烟、假酒、毒大米等案件的查处,执法机关不仅要“判其死刑”,而且要“立即执行”,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它们置于死地;对那些欺诈、恶意不正当竞争和侵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倾向性问题,必须严厉打击;而对一些罪不当诛,同时需要有一定改正时期的违法违规现象,给予“告诫”或“缓期”执行,使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并步入正轨,这是更为合理、更为周密的执法。
对执法环节出现的这种积极变化,我们应该喝彩。
上一篇文章: 中消协表态:消费者可无偿获得消费警示 下一篇文章: BBC将进军网络广告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