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话语权的活动,广告实际上是媒体和广告主发布合同的标的。既然如此,双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媒体对广告行业的责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广告主。广告信息是有偿发布的。既然向你的受众发布了广告信息,就应当担负起信息发布者的责任;既然收了人家广告主的发布费, 媒 就必须对发布广告后产生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媒体的这种责任是一种经济行为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且,广告能不能在媒体出现,最终的决定权在媒体。二是媒体与广告公司。目前是“媒体强、公司弱”的状况,媒体的作为对广告行业不仅需要承担责任,而且应该对广告业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发展质量,以及广告文明承担与其在广告行业中所处地位、所获利益相应的经济和社会责任。三是媒体与社会。媒体的诚信影响到广告的诚信,并进而对社会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在上述影响中,媒体与广告公司即广告行业的关系最为引人注目。由于媒体的强势地位及某些媒体对广告资源的垄断,使广告公司缺少话语权。引领广告行业进步的责任相当部分应由媒体承担,这是中国目前的国情所造成的。 不平等与霸权 目前,媒体与广告主、广告公司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媒体显然乐于保持甚至强化这种不平等,至少没有看到媒体改变这种不平等关系的有效作为。 媒体与广告主及其代理商之间签署的合同,不乏未经协商而由媒体单方面预先印制、愿者入瓮、强买强卖的现象。另外,一些广告发布合同只规定广告主给钱、媒体给时间和空间,没有明确规定媒体对广告发布效果的责任。媒体只需刊播了事,广告主投入的效益产出只能单方面承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不平等条约,是一种“媒体霸权”。 由于媒体发布不需承担广告效果,导致媒体经常对广告主产生不负责任的误导,引诱广告主以无限制的招标形式把经费投向媒体,至于效果如何则与媒体没有关系。媒体这种霸权行为与广告的市场经济协约行为不匹配。这种不匹配制约了广告三角中另两角的关系,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与市场规则背道而驰。 媒体提高品质是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媒体是广告的中介,是广告“婚姻”的“媒婆”。因此,媒体的诚信与公信是广告诚信与公信的基础,是广告发生预期效果重要的因素。同时,媒体又是广告信息发布最后 的把关人。因此,媒体承担着自身公信力与广告公信力的双重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媒体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不断降低自己的格调。为了避免媒体品质对广告行业的不良影响,需要媒体和广告人共同努力。媒体要着力从正面维护和提升自身诚信,广告人需要加强对媒体诚信的监督,并坚决摒弃那些缺乏诚信的媒体。 我国广告业的现实生存环境不是很理想,而且在现行媒体环境下不可避免。我们应该面对现实,在现行媒体环境下追求广告专业价值,而不是以冲突或对抗的方式去追求。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提高广告专业价值的声 音,一靠我们主动积极,争取自身的权利;二靠我们切实维护广告的诚信;三靠我们有效提升广告的质量;四靠我们唤得社会的口碑。有了这几条,才能维护广告业以及广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从量变到质变 媒体营业额有发行营业额、广告营业额、其他经营额等。媒体营业额的增长不一定就是广告额的增长,也许是媒体经营的房地产业的增长。媒体广告营业额的增长也不一定意味着广告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不是增长),也许仅仅是市场需求大而已。但是,数量和质量是有着天然和必然的联系的。数量的增长一定会 促进质量的提升。 当前,广告营业额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同等重要。没有一定的量,就不可能了解这个市场的状况,不可能发现问题,不可能体会到质量的价值,也就不可能为质量的提升做出有效的探索。由量变到质变,始终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广告品质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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