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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网站还有“免费午餐”吗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7-3

     据新华社报道,从7月1日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一条例,使公众的网络传播权利有了法律的保护依据。然而网站的态度,估计却会大相径庭。

  对于绝大多数营利性网站而言,自从互联网诞生的那天起,他们就是网络技术的最大获利者。开办网站,除了硬件设备不得不自己投资外,网上传播的作品,几乎无须投入成本,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天下文章一大抄”。许多商业网站,好比一个采蜜的蜜蜂,到满山遍野的花朵上采蜜,却不支付任何费用,绝大多数网站都在享受“免费午餐”:有的欢迎别人投稿,却明言不给稿酬;有的惯于直接在网上“草船借箭”,把其他媒体的稿件直接拿来。

  于是,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各个网站开始头疼―――按照规定,转载、修改他人作品,需要征得作者同意,这对许多网站来说已经有些为难;至于让网站向作者支付稿费,更是釜底抽薪,恐怕相当一部分网站将面临关门的危险。难以想象,全国能有多少家网站会认真执行这个让他们“吐血”的条例?

  还有,门户网站开设的博客,又该如何定性?被推荐到首页的博客作品,算不算网站使用了?如果算的话,博客网站该不该向作者支付稿酬?如今,众多的博客作者,其实是博客网站的义务劳动者,他们的辛勤劳动,每天给网站带来丰厚的广告利润。那么,博客作者有没有权利要求和网站分成广告收入?

  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的网站已经不再被允许享受“免费午餐”,该自食其力了。但是,现实毕竟是严峻的。下一步,就看有哪些网站因此受处罚了。而我们并不期望“风平浪静”,因为那蔑视的是公民的精神劳动,尴尬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就让事实说话,看看网站的“免费午餐”能吃到哪一天吧。刘海明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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