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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实施新《办法》禁绝虚假医疗广告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3-12
        今天起,新制定的《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上海将全面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绝不容许虚假失实、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招揽病人,误导市民,侵害患者健康权益,扰乱医疗秩序。

  该《办法》四大特点

  特点一:广告审核更加严格、规范。《医疗广告证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广告,必须上报成品医疗广告样件,其中电视广告应当提交镜头脚本,广播广告应当提交文稿和录音磁带,文稿和录音磁带应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提交作品样稿,同时要求经核准的医疗广告在媒体发布后十日内,申请人应将该广告成品样件送交市卫监所备案。

  特点二:上海市医疗机构在外省市媒体刊登违法违规广告也被列入监测、处罚范畴,《医疗广告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医疗机构被监测发现在外省市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医疗广告证明》。

  特点三:处罚力度加大。《医疗广告证明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卫生局在发现医疗机构刊登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后,马上就可撤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特点四:医疗广告刊登内容不容创作、加工、夸大和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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