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广告中的刘嘉玲;右:现实中的刘嘉玲。
一则毛纺织品牌的新版贺岁广告招致上万网友的群起声讨,随之,不少电视广告都被网民们拿出来品评和批判。
甚至有网友评出了十大恶俗广告,著名影星刘嘉玲代言的某品牌的洗发水名列其中,更有网友直接指出“刘嘉玲此次代言该款洗发水是戴着假发套,她近几年还从来没见到留有长发。”(2月22日《重庆时报》)
在广告上长发飘洒、对某种洗发水大加推介的刘嘉玲,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一头质量并不怎么出众短发。如此强烈的反差,这也难怪人们对这一广告批评不断,甚至被网友名列十大恶俗广告之中。
和人民群众“脸熟”的明星等社会名人一直是企业选代言人、做广告的热宠。企业请明星做广告、明星为企业做广告,本来都是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明星利用自己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受经济利益驱使,不负责任的对自己从来就没有用过的商品大加褒奖,信口雌黄,当众吹牛和撒谎,无疑是在诱导消费者上当受骗。明星广告,胡说八道。这从某种意义上说,简直就是骗子的帮凶,干起了为虎作伥甚至是谋财害命的勾当。因此,对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虚假广告,参与其中的明星无疑负有极大的责任。
也许有的明星会说,自己既不是产品生产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无需负责。有的明星更会强调,总不能在把商品完全体验、对企业充分了解之后再做广告吧?正如某位代言不孕的明星所言,总不能叫我先不孕不育,再做代言吧?只允许不孕的明星代言不孕的广告显然是不应该的,但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讲真话、不说谎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作为有着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明星更不能例外。明星不应该拿广告费时伸手,承担社会责任时退后。
广告作为企业的一种宣传,其基本的要求就是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任何人在做广告时都不能做虚假陈述,因此,明星有义务对自己所做广告的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做基本核实和调查,为自己言行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显然,承担这种责任,仅仅依靠明星的自觉是不行的。对泛滥成灾的明星广告的管理不能只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应该从法律上建立起惩处和约束机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唤回某些明星们缺失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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