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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准则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4-12-26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

PARIS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在特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产地意义的,不受此限:

 5、地名与其他文字构成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甲桂林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一)报刊、杂志商标

例1:《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例2:《解放日报》、《解放军报》;

例3:《健康报》、《健美报》

例4:《香港时装》、《香港风情》。

(二)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

例1: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

例2: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

 3、航空公司

例1: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例2:SINGAPORE AIRLINES、AMERINCAN AIRLINES。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识别性审查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商标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应足以使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第二项规定"不符合前项规定之图样,如经申请人使用脸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营业上商品之识别标识者,视为已符合前项规定。"为实施该条款,台湾商标主管部门于1997年制定了《商标识别性审查标准》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审查要点
 
 (一)
审查商标有无识别性,应当考虑其使用方式、消费者的认知、实际交易情况及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判断其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的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
 (二)商标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审查原则
  1、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应就下列事项综合审查:
   (1)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时间长短、使用方式以及同行业内的使用情形。
   (2)使用该商标的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的数量。
   (3)使用该商标的指定商品的市场分布、销售网络、贩卖陈列的场所等。
   (4)广告业者、传播者出具的证明。
   (5)公会、商会、其他具有公信力机构出具的证明。
   (6)各国注册的证明。
   (7)其他可以作为认定有识别性的证据。
  2、前述事项所指的证据不以台湾地区内的资料为限,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为台湾地区以外的资料的,仍须以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是否认识其为表彰商品的标识为判断标准。
  3、依第五条第二项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图样及指定使用商品应当与实际使用者相同。
 (三)商标图样中包含不具有识别性文字、图形或记号,若删除该部分则失其商标图样完整性的,而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可以该图样申请注册。

二、商标不具有识别性的例示

  
   下列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作为商标图样,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无法藉以与他人商品相区别者,不具有识别性。
(一)简单线条、单一颜色或基本几何图形。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梳妆台
  
  2、指定使用服务银行融资业务
  

  3、指定使用商品雪茄
  

 (二)未经设计且无意义之阿拉伯数字。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扑克牌
  
  2、指字使用商品手表
  

 (三)易使人认为是商品装饰的复杂图样或重复连续无限延伸的图样。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盘子
  

  2、指定使用商品营养食品
  

  3、指定使用商品皮包、手提袋
  

 (四)流行标语或口号、广告用语、广告性质之图形。案例:
  1、"心灵改革"指定使用于药品商品。
  2、"提升国家竞争力"指定使用于企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
  3、"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留传"指定使用于贵金属、宝石商品。
  4、指定使用商品裤、袜
  

 (五)通常之成语、祝颂语、叙述性或描述性用口语、口头禅。案例:
  1、"高忱无忧"指定使用于枕头商品。
  2、"财源广进"指定使用于祭礼用品商品。
  3、"养生长寿健康餐"指定使用于便当商品。
 (六)包装盒或其展开图、容器形状。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浴巾、毛巾
  

  2、指定使用商品药品
  

  3、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七)国名、习知的地理名称。案例:
  1、"阿尔及利亚"指定使用于电视机商品。
  2、"台南"指定使用于代理报价服务。
 (八)工商企业、机构、组织等名称的全称。案例: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指定使用于靴、鞋商品。
 (九)年份。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衣服
  

  2、指定使用商品钮扣、拉链用品
  

 (十)未经设计的常见姓氏。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2、指定使用服务广告
  

 (十一)常见的宗教标志。案例:
  

指定使用服务算命
 (十二)依一般交易习惯,是所指定商品的规格、型号的标识。案例:

  
指定使用商品轮胎
 (十三)书籍名称,指定使用于书籍商品。案例:
  1、简爱
  2、金银岛
 (十四)电玩游戏名称、指定使用于电子游乐器或录有游戏程序的卡带、磁片、光碟片、电路板等商品。案例:
  1、侠盗罗宾汉
  2、地球保卫战
  3、骗魔斩妖行军记
 (十五)电影片、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等名称,指定使用于电影片、录影带、影碟片、录音带,光碟片等商品。案例:
  1、"重庆森林"、"无言的山丘"指定使用于电影片、录影带,光碟片等商品。
  2、"望你早归"指定使用于录音带商品。
 (十六)第(十三)、(十四)、(十五)的例示,如其商品每期、每片、每集内容不同者,具有识别性。案例:
  1、"世界地理杂志"、"财讯"指定使用于杂志等著作物。
  2、"音速小子"、"疯狂医院"指定使用在电玩游戏卡带。
  3、"一休和尚"、"灌篮高手"、"樱桃小丸子"指定使用于电视影片。

三、商标法第五条与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及第十款的适用原则
  
   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商标图样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的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不得申请注册"。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商标图样的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系表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所适用商品的形状、品质、功能、通用名称或其他说明者。但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事情而非通用名称者,不在此限"。在上述条文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标准二之(七),如果有使人识认、误信其商品的性质、品质、产地之虞者,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如果构成产地说明的,应当适用第三十七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案例:
   1、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以"LONDON"(伦敦)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烟草等商品,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2、英国申请人以"LONDON"(伦敦)为商标指定使用于唱片等商品,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
 (二)本标准二之(十三)、(十四)、(十五),如果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其内容产生联想,构成对商品的说明的,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案例:
   1、"六法全书"、"生物学"指定使用于书籍商品。
   2、"超级俄罗斯方块"、"摔角大赛"指定使用于电玩游戏卡带、磁片商品。
   3、"温布尔顿网球赛"指定使用于录音带商品、"台湾民谣"指定使用于录音带商品。

四、本审查标准于服务商标准用之。
我国已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

 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①   商标的显著性;

②   同行业的评价;

③   商标使用区域和范围;

④   商标使用的时间;

⑤   广告宣传费用及覆盖地域;

⑥   在各国注册情况;

⑦   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商标所有人声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商标局予以认定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http://www.microsoft.com.us(us为美国的缩写)
     http://www.cha-tm.com.cn(cn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 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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