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显示:部分药品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暂停4种药品在我省乐山市辖区内销售(详见附件)。乐山市辖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附件名单所列药品。乐山局负责组织对乐山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进行销售附件中所列药品的单位,责令其暂停销售,对拒不执行的将对其封存扣押并进行抽验。
本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应在原违法发布媒体以同等大小版面发布更正启示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将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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