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亿霖木业”到“藏秘排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次次激起公众的愤怒。但除了舆论的谴责之外,他们几乎毫发未损,而公众的愤怒不仅缘于自己上当了,更缘于看不到有谁受到惩罚。
“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遭投诉,但受到处罚的却几乎没有,这是权利和义务的极端不对等。”明星代言虚假产品,顾客被骗,甚至蒙受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盟青海省委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程苏建议,应立法规范、约束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
名人代言问题广告
为什么社会上很多消费者被骗,但是仍然喜欢“明星牌”的商品呢?
“很多人相信明星效益,认为明星代言的产品就是名牌,就是好的产品。”面对记者的问题,郑州市市民李女士不假思索地说,“老百姓都觉得,由明星代言的商品可信度更高,他们总不会拿自己的名誉开玩笑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开这种“玩笑”的名人明星却不乏其人——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2007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闹出了沸沸扬扬的“砸纲”事件,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指为问题产品。据了解,早在2006年4月,国内的相关媒体就披露该品牌减肥茶未获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不但属违法广告,还涉嫌违规生产。
在此之前,由著名演员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患者认为是广告不符合实际而投诉。2005年4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05年第一季度广告监测公告》,将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布的新兴医院不孕不育治疗中心的医疗服务广告列为“严重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从“亿霖木业”到“藏秘排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次次激起公众的愤怒。明星们有的保持沉默,有的大喊冤枉,有的暴跳如雷。但除了舆论的谴责之外,他们几乎毫发未损,而公众的愤怒不仅缘于自己上当了,更缘于看不到有谁受到惩罚。
据权威部门的调查,近年来,名人广告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乱。2007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民调(4332人参加)显示,91.8%的人对虚假代言表示“愤怒”;67.7%的公众认为,如果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应承担部分责任”;24.0%的人认为“应承担全部责任”;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仅占3.6%。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规范
面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顾客上当受骗或者蒙受经济损失事件,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程苏建议,应立法规范、约束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他认为:“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遭投诉,但受到处罚的却几乎没有,这是权利和义务的极端不对等。”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所长亢银忠律师认为,名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不能只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虽然我国的《广告法》没有对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做具体的约束,但是这些公众人物应该有社会责任感,所做的代言广告行为应该对公众负责。同时,我国的立法部门在没有对《广告法》进行修订之前,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出台一个相关规定,对名人、明星代言进行约束。
其实,在此之前,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日已经明确表示,中国目前已经禁止名人利用自己的形象做医药广告,将来还要出台更严格的规定,规范名人做广告的行为。但是,从目前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广告来看,已经被列为违法的名人代言广告依旧照常播出或者刊登,效果并不明显。
对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杰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我国的立法中还存在一个很大的空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在十几年后的今天已经无法切实解决实际中发生的这些问题。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遗憾的是,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该法却只字未提。“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名人明星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王晓杰说。
河南省工商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的《广告法》在细节上没有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明显限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所难免,但是这种情况在国外却很少发生。比如在加拿大,名人、明星代言者必须实际使用,《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对代言广告者的规定,正如全国人大代表程苏建议的那样,从健全法律着手,“如果我们不能从完善法律着手,不能切断制作虚假广告的整个利益链条,就很难清除虚假广告泛滥之祸。消协的致函也好,舆论的谴责也罢,都只能是‘外围战’,戳不到那些代言明星们的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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