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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告被指涉嫌虚假宣传成被告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5-29
南海某公司因认为广州一家同行业公司在网易等网络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将该公司及网易推上被告席。日前,禅城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据称,该案是全国首例网络免费电子公告服务涉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原告南海“天×”公司称,两名被告颜某明与颜某甜是兄妹关系,此前均为“天×”公司员工。两人离开“天×”公司后,与其父亲颜某平在广州市共同发起成立了广州“龙×”公司,生产与“天×”公司相同的产品和业务,并在企业宣传手册、网络广告等媒体上进行大量的虚假宣传。

  “龙×”公司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开设的“商易宝”网站中虚假宣称:“目前,新产品在以前产品的基础上改良后已经投入到市场,新产品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远高于同类产品……公司的产品价格给予同类产品市场价格5折以下优惠,目前价格可以做到市场最低,质量保证是最可靠,稳定。”

  “天×”公司称,上述表述均是虚假内容,误导了消费者。网易公司作为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对“龙×”公司的虚假广告怠于审查,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网易:

  并非广告发布行为

  网易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各有各的营业范围,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体要求,要其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原告称网易作为广告经营者,在网站上为“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缺乏事实依据。首先,网易从未接受“龙×”公司的委托,也从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为“龙×”公司设计制作、发布任何广告;其次,网易从未从事过为“龙×”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网易商易宝”是一个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网易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完全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龙×”公司自愿注册为“网易商易宝”普通企业会员,并自行发布其企业信息,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即使“龙×”公司发布的信息对“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由“龙×”公司自行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公司:

  信息发布属个人行为

  “龙×”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所称龙×公司由颜某明、颜某甜和颜某平共同发起成立没有依据。事实上,龙×公司的股东是颜某甜和黄某汉。

  “龙×”公司在“网易商易宝”等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只是其企业员工为了宣传企业,而私下将企业的资料上传,这只是个人行为,并不是企业行为,况且网站上的内容并没有虚假宣传。

  因此,“龙×”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没有给原告的名誉、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原、被告分歧较大,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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