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原告南海“天×”公司称,两名被告颜某明与颜某甜是兄妹关系,此前均为“天×”公司员工。两人离开“天×”公司后,与其父亲颜某平在广州市共同发起成立了广州“龙×”公司,生产与“天×”公司相同的产品和业务,并在企业宣传手册、网络广告等媒体上进行大量的虚假宣传。
“龙×”公司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开设的“商易宝”网站中虚假宣称:“目前,新产品在以前产品的基础上改良后已经投入到市场,新产品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远高于同类产品……公司的产品价格给予同类产品市场价格5折以下优惠,目前价格可以做到市场最低,质量保证是最可靠,稳定。”
“天×”公司称,上述表述均是虚假内容,误导了消费者。网易公司作为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对“龙×”公司的虚假广告怠于审查,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网易:
并非广告发布行为
网易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各有各的营业范围,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体要求,要其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原告称网易作为广告经营者,在网站上为“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缺乏事实依据。首先,网易从未接受“龙×”公司的委托,也从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为“龙×”公司设计、制作、发布任何广告;其次,网易从未从事过为“龙×”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网易商易宝”是一个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网易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完全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龙×”公司自愿注册为“网易商易宝”普通企业会员,并自行发布其企业信息,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即使“龙×”公司发布的信息对“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由“龙×”公司自行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公司:
信息发布属个人行为
“龙×”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所称龙×公司由颜某明、颜某甜和颜某平共同发起成立没有依据。事实上,龙×公司的股东是颜某甜和黄某汉。
“龙×”公司在“网易商易宝”等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只是其企业员工为了宣传企业,而私下将企业的资料上传,这只是个人行为,并不是企业行为,况且网站上的内容并没有虚假宣传。
因此,“龙×”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没有给原告的名誉、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原、被告分歧较大,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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