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的第二天,昨日上午11时许,市执法局直属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了位于东大街的黄金大厦楼下,一幅面积约350平方米的巨幅广告正从屋顶缓缓摘下,广告内容是一家居广告。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广告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在与该广告投放者成都泽惠广告有限公司联系后,该公司非常配合,决定对广告进行自行拆除。《条例》规定屋顶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其他广告位。随后,在执法局的监督下,某广告公司也自行拆除了原春南商场屋顶的产品广告。据介绍,该广告面积也约350平方米。
按照《条例》,对不同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将给予200~10000元不等的处罚,最高处罚额度不大于10000元。如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
“由于条例实施前,有些屋顶广告和招牌已经历史存在,因此我们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对这些违法广告进行清理。”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市民发现有违法广告,欢迎拨打962000举报。
这13类
户外广告违法
利用建筑物屋顶或临街建筑物玻璃或者树木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绿地造成损坏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擅自改变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形式、位置、规格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的;设置户外广告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的;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超过该广告设施面积五分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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