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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保健品做广告有新规定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1-1-4
随着保健品广告大战的愈演愈烈,一些保健品在做广告时夸大功效、混淆视听的情况已时有发生。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于日前作出最新规定:所有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有明显的统一标志,以方便消费者识别。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

    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的通知还规定,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三十六分之一。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言表明其为保健品。

    通知强调,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应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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