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张某按照开发商的售楼广告与开发商取得了联系,决定购买开发商在和平区的一处楼盘。
房交会上,一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上承诺,凡购买其一楼住宅均可得到窗前200平米的绿地。张某看到如此称意的楼盘,马上与爱人到开发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冬去春来,张某发现冬天没有长草的空地春天仍草木皆无,房间大的小坑不仅干枯无水,而且没有任何外扩、加大的迹象,其窗前也被开发商铺成了水泥地面无法种植花草。张某多次与开交涉,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开发商不仅没有任何举动,反而强调按合同办,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他们不负责任,并否认在签约时的承诺,让张某去找答应的人。而此时售楼处已人去楼空,最初的签约人和笑脸早已没了踪影,张某非常气愤。现张某咨询,开发商的行为是否违法,其可否要求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以绿地、草坪、水池等未载入合同而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不可以的。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因欺诈而无效。开发商明知自己不能提供售楼广告所作出的精美描绘,而恶意进行宣传,其欺诈故意十分明显。根据该法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果案经法院判决,该买卖行为无效,开发商不仅应当返还全部购房款,还应赔偿购房人因此所损失的装修费用等等。

|
发 表 评 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