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促进全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我市公益广告发布水平,我局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你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按所附联系方式书面向我局提出。
特此通知
附:联系方式
电话:83070317,传真:8307014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68号广告处1206室倪伯龙收
邮编:518040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制观念、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价值观为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思想意识,促进全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广告。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公共信息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公益广告范围。
第三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工商、文化、规划、交通、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设立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用于公益广告的
设计、制作、发布以及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奖励等相关费用。
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主要从财政拨款、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拍卖公益广告冠名权所得以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
第六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确定公益广告阶段性宣传主题。必要时可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公益广告主题。
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发布公益广告的,应于每年度第一个月结束前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申报公益广告主题。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全市公益广告宣传主题的,纳入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统一安排。
第七条 纳入公益广告专项资金范围内的公益广告,其设计、制作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八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的公益广告,制定公益广告发布阶段性计划。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发布计划及时发布。
第九条 纳入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的公益广告,应当同时发布公益广告标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使用和修改公益广告标识。
第十条 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二)报纸、期刊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三)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五)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六)每块户外广告媒介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1天,且必须连续发布。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单位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量范围内发布公益广告应当免费,超出该发布量的部分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但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商业广告费用的最低价格。
第十二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纳入公共用地规划。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中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和设计、制作、发布、维护等费用由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承担。
任何人不得利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程序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可以拍卖冠名权,拍卖所得纳入政府公益广告专项资金。
经拍卖冠名权的公益广告,依照下列规定,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一)发布媒介为电视、电子显示屏、投影的,在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品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
(二)发布媒介为报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的,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所占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画面面积的1/5。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商业广告发布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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