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广告门户网 >> 广告新闻 >> 广告设计 >> 广告资讯 >> 正文

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经营刊登广告的规定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7
 

颁发字号:工商[1990]68号   颁发日期:1990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1990-03-15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标志为CN××-××××),在全国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为正式出版物。出版这类出版物的报刊社,可根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报刊登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利用正式出版物经营广告业务。报刊应在每期注明"本报(刊)广告许可证×××号"。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即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序列的报刊,为非正式出版物。出版这类非正式出版物的报刊社,不得进行包括业务的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得在其它媒介上为自己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图书为正式出版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社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年鉴类工具书经营各类广告,其它公开发行的图书只准用来经营书刊的出版、发行广告。不得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发行"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也不得在其它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本规定后,要对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停止广告经营活动,并及时收缴广告经营许可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五、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以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觉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企业推广
    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