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花钱请人制作的广告,竟然在被修改后在网上发布为竞争对手做宣传。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火天培训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向自己道歉,并赔偿包括稿酬、广告设计费、公正费、律师调查取证费以及侵权所得在内的共计14万元。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如》文首次在《法制日报》登载时并未配发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搜狐网转载的《如》文并非来源于《法制日报》,而是搜狐公司所经营的搜狐网论坛,转载时没有注意到《如》文当时就已经被修改了,而且现在已经从搜狐网上删除了《如》文。
法院经审理认定,搜狐网所登载的《如》文是基于火天培训学校支付4800元酬金请人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而修改的,并以此为与原告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几所培训学校做了宣传;由于被告提供的搜狐网论坛上的经修改《如》文打印件注明的发表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晚于火天培训学校公证保全的搜狐网登载的《如》文上载日期2005年7月26日,被告不能对自己提出的其所登载的《如》文系源自搜狐论坛做出合理的说明,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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