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哈尔滨市不同路段、不同性质的户外广告分属多个部门管理,从未统一登记,昨起至月底前,哈尔滨市户外广告开始统一由工商部门登记办“户口”。
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哈尔滨市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市工商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部门,必须于8月31日前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据了解,需要登记的户外广告有四类:一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对未登记而发布的户外广告,哈尔滨市工商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而登记过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号,违者责令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提交虚假文件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等其他违法行为,哈尔滨市也有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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