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按常理这是不太吻合市场运作规律的,那问题的根源在哪呢?我又把这个“球”踢给了开发商的朋友,他们的答案倒是惊人的一致:“广告啊,现在是越做越没信心,说白了,就是做和不做一个样,对销售没有什么帮助。”噢,原来依开发商所言,就是“现在做广告没效果,所以就尽量少做甚至不做了”,换言之,“广告必须带来销售,否则就是白花钱。”
“广告必须带来销售吗?”看来问题有点严重了,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此我们要破解广告商的集体之惑须得澄清两个概念,一是“广告的作用”,二是“广告的效用”:先说“广告的作用”,广告的作用是什么?有人马上脱口而出:“那还用问吗?
广告的作用是‘带来销量’!”我说错了老兄,广告的本意是“广而告之”,它的作用是而且仅是与受众“传递信息、进行沟通”而已,至于能不能带来销量,与“广告”这个行为本身没有关系。这么说吧,“广告”是一个军队的“军乐团”,“军乐团”是宣传队伍,不能当成先锋打仗用的,你说要靠“军乐团”打胜仗,那不是让人笑掉大牙吗?
所以开发商的朋友们要清楚,广告本身是不能给你们带去销量的,能不能带来销量,关键是看你给广告这条“船”里所“装”什么“货物”(诉求内容),这就涉及到第二个概念“广告的效用”。
那么,广告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效用呢?据我们对比研究后发现,当产品的“净价值≥0”时广告才会产生效用,也就是说产品的净价值(净价值=价值-价格)越大时,广告的效用也就越大!2002年我在深圳操盘时发现广告的效用相当明显,基本上可以说是“广告带来销量”,因为那时的房价的确还比较合理,还属在“净价值≥0”的区间中。
后来随着价格的上扬,曾经出现一段“垂死挣扎式”的“广告暴力”,那可是深圳各大媒体的黄金期,而随着2006年价格进一步的飙升,便陷入了类似上海今天的“广告无用论”的区间(净价值<0),媒体广告量立即缩水。
故当今沪上“广告无效”罪不在“媒体”,罪在“价格”!诸看官朋友切记,广告只是“踢球”,净价值为正数时才“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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