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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首歌餐饮被判清偿广告费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9-17
       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通讯员 李思 石岩) 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因拖欠广告费,被北京中艺宏远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中艺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朝阳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东方公司立即偿还广告费48250元。
   
  中艺公司称,他们在2006年3月,分四次在北京某
报纸上为东方公司发布了四期广告,扣除双方协议约定的以东方公司消费卡折抵广告费131000元。2006年4月3日,东方公司又付款5万元,但至今东方公司尚欠48250元未付给中艺公司。
   
  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与中艺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广告发布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中艺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代理东方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载体及时间发布了广告,东方公司应及时向中艺公司支付广告费用。
   
  虽然东方公司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不影响法院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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