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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将清查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10-23
 

  从即日起,长春市将清查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如存在缺字、破损等情况,将被处以100-5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整顿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相关通告,要求凡在长春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的单位,均需经过审批,并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的要求,所设广告和牌匾要与周围环境、所利用的建设物、构筑物外墙立面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需保存完好,如出现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阶段性空板等现象,应及时更换或填补改进。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有亮化效果的商业性牌匾等,要显示完整。户外广告设施在对外招商阶段,应发布公益性广告画面和内容,并同时显示招商单位和电话。非商业性牌匾,不得列经营项目等商业内容。另外,在沿街地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上设置各类商业性牌匾的行为,也是不被准许的。

  如有违规者,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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