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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则和标准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4
广告基本准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六)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八)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九)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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