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该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第一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其中,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该表第3+8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则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户外广告位租用费税前扣除特例
有的公司因业务推广需要,与公交车、广告牌等户外广告位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并根据宣传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画面,这些费用是按照经营租赁费扣除,还是按照广告费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上讲,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因此,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备查资料,防范涉税风险
财税〔2009〕72号允许企业的品牌持有方进行费用的归集扣除,便于企业的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但应注意,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将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税务检查,否则检查时资料不全或不规范,企业将会纳税调整、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
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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