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项目或业务类别应与其具备的条件相适应。《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范围的核定用语。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管机关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变更、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告经营许可证进行规范。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新规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加强对印刷品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并公布《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新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的资质较以往有所提高,要求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企业成立三年以上。
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首页和底页、广告目录和索引等项进行规范。要求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按照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组成。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
《广告管理条例》有了新的施行细则
目前实施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于1988年。随着1994年《广告法》的颁布,特别是今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原来的施行细则亟需调整。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并公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施行细则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条件中增加了需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广告专业人员,同时对这类单位不再核准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新的施行细则允许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广告经营者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程序和广告客户发布广告需提交的证明按照相关行政许可的变化进行了修改;新的施行细则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的,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我国《广告法》实施后,《广告管理条例》仍然有效,且前者调整的主要是商业广告,后者调整范围较广。因此,新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制定有利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广告监管,规范广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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