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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的广告收益该归谁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7-5-27
     在一些临街的住宅楼顶,常常可以看到巨大的广告牌。广告公司通过一些途径买断了一定时期的广告刊登权。那么,既然楼顶的广告是有收益的,这些广告收入的权益应该归谁呢?

      众所周知,购买房产的客户,在其购房价款中实际上都已包含公共建筑的分摊价款,所以,购房客户应是公共建筑的共有人。楼房的屋顶虽然是顶楼用户的房间天花板,直接为顶楼用户起到隔热、挡风、保温、承载雨雪等作用。但顶板并非顶楼用户的专有财产,它实际上是整个楼宇业主的共有财产。所以,一座楼宇的顶板是楼宇的公共建筑部分,由大厦的各个产权人共有。

      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或在一些建筑的外墙墙体上涂刷广告语,这样的行为,都是对楼顶、毗连墙体等公共建筑的使用。而允许他人使用这样的公共建筑并得到报酬,实际上是公共建筑产生的收益。

      依据民法学理论,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或由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如果非所有权人未得到所有权人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而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就构成了对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侵害。相应的,在共有的情形下,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上述四项权能,部分共有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非共有人在未得到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行使上述四项权能的,就构成了对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由于,业主均为建筑公共部分的共有人,对楼顶等公共建筑享有共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虽然,利益各方由于所占的共有权份额(住房面积)不同,权利大小不同,但作为份额共有人,彼此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方的共有权均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开发商想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获得收益,不是不可以,但应该向其他共有人——已购房客户通报情况,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此事难以协商一致,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的共有权份额进行表决,一般按照拥有共有权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广告牌的使用费属于共有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或是分配给全体共有人,或是用于为共有人服务的公益事业,任何共有人也不能单独占有,非共有人更不能占有。

      如果开发商没有就广告牌一事与其他共有人商议,取得的使用费自己占有,这是不对的。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共有人,不应该获得使用费收入,若业主却没有什么收益,那么已经侵害了业主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地说,这倒并不是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蓄意为之,主要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关系问题、如何对公共建筑的收益进行分配或将其用于公益事业的问题等,都是以前所没有出现过的,立法研究显得极为缺乏与落后。由于长期缺乏法律调整,使得相关法律关系主体难以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

      但是,现在已经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从这些规定看,很明显类似这种广告位的使用收入,业主是可以分得利益的。如果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完全占有这些收益,不向业主分配,那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郭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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