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萍于2006年1月20日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地点。经查,李爱萍提交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与卫生部医政司《关于<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印制说明》(卫医疗便函[2005]93号)要求不一致,系伪造;经向山西省卫生厅调查核实,发现你提交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一栏填写内容及盖章均系伪造。李爱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拟对李爱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警告。如李爱萍(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2006年06月05日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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