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之一,政府的行为不能忽略公平性。做广告的企业就受宠,在级别越高的媒体做越多广告就越受宠,你把那些不做广告的,或者只在“省级以下、非主流媒体”做广告的企业,置于何地?这只会对本地企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状态。
常识之二,政府的行为不能无视有效性。“行业龙头”和“做广告”两者,到底有多深的联系,有无因果关系,当地政府不能不进行论证就想当然推出举措。反面的例证数不胜数,比如当年的央视标王“秦池酒”,它最终并没有成为“行业龙头”;又如电视广告熟面孔“旭日升冰茶”,如今安在哉?
常识之三,是政府的行为不能违背正当性。即使当地再有钱,怎么用钱都需要讲规矩。将可以预见的如此巨额的资金用于补助企业做广告,你在哪里找来的依据?你什么时候经过百姓同意?
在“政绩焦虑”之下,常常可以看到地方政府乱了方寸——因为等不及自己心目中的“尖子生”在竞争中茁壮成长,所以昏招迭出。谁都知道,政府部门该做的,是营造公平的环境,鼓励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问题是,政府非要出手进行干预时,谁来及时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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