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淮安市某商贸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江苏某建设公司应给付淮安市某商贸公司货款314226元。调解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法官找到被执行单位督促其履行义务,可其仅履行50000元后便称无能力履行,对于被执行人这种隐瞒财产的情况,王法官不动声色,多方打听被执行单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得知其在昆山尚有分公司,立即前往昆山调查并通过其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了121000元,至此,本案还有143226元未能执行到位。
在从昆山返回的途中,王法官正思索着下一步的执行方案时突然一个广告牌从他的眼前闪过,“江苏某建设公司苏州分公司”这几个字刺激着他的神经。得知这一线索,他立即马不停蹄地赶往苏州,通过江苏某建设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又顺利执行了剩余款项。(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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