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市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拆除兰州腾龙广告有限公司非法设置广告灯箱路牌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起因:腾龙广告公司未经审核擅设广告路牌
通报会上,市执法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永忠介绍,兰州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在原张掖路设有路牌数块,2006年2月,为配合张掖路步行街改造而自行拆除。新步行街建成后,根据步行街总体规划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2006年10月28日,市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张掖路步行商业街路面广告牌以及路牌设计制作和设置的有关问题。会议决定,张掖路步行商业街路段南北两侧共设置广告灯箱式路牌6块,分别设在西关十字、永昌路南北侧、陇西路口北侧、通渭路口南侧,由兰州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和兰州方正广告公司各制作3块(免5年广告有偿使用费),路牌设计方案必须经民政、执法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然而,兰州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在其设计方案未经民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张掖路南侧、永昌路十字违规设置广告灯箱式路牌7块,而且路牌设计制作档次低、工艺差,不符合步行街设计要求,与步行街整体设计效果不相协调,其行为违反了《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执法、民政、商务部门专题会议精神,属违法设置。
事后发展:腾龙广告公司阻挠依法拆除工作
李永忠说,对于兰州腾龙广告有限公司擅自设置广告路牌的行为,市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曾多次做工作,要求兰州腾龙广告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但该公司始终置之不理。2007年3月29日,市民政局正式向兰州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于4月1日前自行拆除,但期限已过,该公司仍无任何反应。介于此,市民政局、市执法局于2007年4月17日组织人员对该7块路牌进行依法拆除,但因该公司人员强行阻挠而未能拆除。2007年5月31日凌晨,市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再次组织人员依法对腾龙广告有限公司设置的路牌进行拆除时,腾龙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学军等人强行闯入执法现场,阻挠拆除工作,并在现场散布该路牌为市上领导批准、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手续合法等不实之词,执法人员只得将其劝离现场。由于李学军等人的阻挠,致使整个拆除工作持续了近3个小时才完成。
三部门态度:拆除广告灯箱式路牌有法律依据
李永忠谈到,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在拆除违法设置的路牌问题上恶意拖延,阻挠执法工作,并散布执法人员打人及抢占数码相机、现金等谣言,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理好该事件的善后工作,6月5日,市执法局通知该公司将已拆除的广告牌运回。为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张掖路步行商业街各类路标指示牌、商业广告牌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民政部门将考虑对其违法设置广告路牌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李永忠还详细地介绍了拆除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灯箱式路牌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对政府相关部门拆除其广告路牌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对此,市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对整个事件的过程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对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路牌的拆除工作是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的,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广告设计不符合要求,且其恶意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属违法行为。市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在此次拆除腾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路牌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受理登记、初查核实、调查取证、核实、告知、做出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执法行为和程序完全合法。
七里河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
记者从七里河区政府了解到,按照“拆建结合、清野治乱、逐步推进、示范引导”的原则,近一段时间内,七里河区重点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整治活动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道路两侧、大型商场、繁华地段周围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共规范、拆除户外广告、门头招牌386处,面积5624平方米;在对主次干道两侧的广告牌匾等逐条块清理中,重点拆除、更新、规范、整治违规设置、有碍观瞻和擅自悬挂的各类广告、条幅、招牌、宣传牌、指示标识,共计300条(块)。除此外,还狠抓“牛皮癣”小广告的整治,清除各类野广告和覆盖乱喷乱写的办证广告共3000余张(处),拆除地面、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上张贴的小广告5600余张。(李晓皋 尚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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