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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通医院违法发广告被全市通报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2
近日,北京市卫生局对北京京通医院、北京仁爱门诊部违法发布广播电视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全市通报。通报中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的要求,市卫生局责成通州区卫生局依法严肃处理北京京通医院、北京仁爱门诊部违法发布广播电视医疗广告案件。   经通州区卫生局调查核实,北京京通医院、北京仁爱门诊部自2008年4月起,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通州区广播电视中心违法发布广播电视医疗广告。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进行了深入调查,对该广播电视医疗广告进行了录像取证,调取了广告费收据等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通州区卫生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上述两家医疗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在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分别积4分。对北京京通医院、北京仁爱门诊部的违法行为通报全区医疗机构,要求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发布医疗广告。同时函告通州区广播电视中心。    北京市卫生局提醒广大市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撤销、收回等情况,可登陆北京卫生信息网(www.bjhb.gov.cn)查询,投诉举报可拨打北京市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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