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自2009年5月以来,在黑龙江省《新晚报》、海南省《海口晚报》发布的风痛片药品
广告,存在处方药在大众
媒体进行宣传,利用名人形象为药品疗效作证明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7月20日,国家局下发了《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企业实施重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稽广转[2009]77号)文件,把该品种列为重点治理品种。经我局研究决定:
一、依法撤销风痛片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吉药广审(文)第2008090233号;
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发布风痛片药品广告;
三、一年内不予受理你公司风痛片的广告申请,时间自2009年8月13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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