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朋友在皮鞋店购买皮鞋时,被该店营业员偷拍了照片并制作成台历向顾客发放,还以广告形式宣传自己的商品,张女士三人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皮鞋店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
三个多月后,当张女士再次来到该鞋店购买皮鞋时,发现顾客正拿着旧台历兑换2007年的新台历时,才知道该店使用了他们的肖像。于是三人找皮鞋店老板协商讨要说法,多次协商无果后将该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三原告同意,被告皮鞋店偷拍原告肖像并以广告形式进行商业应用,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三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并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各1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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