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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港口物流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天津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7

一是要对区域内物流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为避免税源转移,应充分利用机构所在地纳税条款,政府应积极出台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有利、便利条件,完善措施,强化服务,为“总部经济”构建和谐环境。二是针对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地物流单位以及从事物流业务的外地物流单位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对在各港口码头承揽物流业务的企业,按照业务量的大小,向委托方开具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否则委托方不予付款,实行“以票控税”。四是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鼓励物流企业将机构设在临港码头。同时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注重“资格”的界定,尽可能使其成为“法人”或机构设在所在地,确保实现在劳务地发生的税收不被转移。

    (三)大力发展物流园区,促进物流业集群发展。一方面,积极搭建、发展、壮大物流中心。政府牵头,多部门积极配合,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步伐,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成立物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集中建设港口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要兼具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流通功能,实现物流信息发布-手续办理-结算一条龙服务,保证物流链的通畅、高效运行,促进物流业集群发展。另一方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物流业税收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成立由税务、工商、交通、港口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物流税收管理小组,建立起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交换,对各物流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

    (四)加强税务监督,强化委托代征工作。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由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制度,制订奖惩措施,落实责任目标,切实做好“先税后费”的代征扣税办法,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船一律不予年检;税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监督,实行底册、税款、减免政策三核对,对不按规定程序代收税款的终止代征义务和取消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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