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市场经济下的金钱至上让明星失德。这等于说明星自己给自己套上了“绞索”。毋庸质疑,有些明星不负责任的代言,已经民怨颇深。不过推己及人,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明星,你能怎么做?
你可能特洁身自好,就是不接广告,这值得钦佩。但大部分人,大概还是不想错过这个机会,即使明知道商家和广告制作方递来的是个“绞索”。严格要求自己的明星,会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很简单,只要别的明星拍的广告能播放、刊登出来,不会有商家再找你。指望明星们作为一个整体拒绝广告似乎也不现实,如果明星能协调行动并且有某协会出头,也应该首先尽可能保障合法的权益。
怎样的权益呢?比如,明星理应可以确认,只要产品已经通过了各种审批环节,可以上市销售,就证明其并非“假冒伪劣”,其疗效、副作用等,可以参照产品说明书,否则,连监管部门都没确认药品的疗效几何,明星个人要在拍广告前核实,成本未免太大。假如某产品说明书中声称有某种疗效,广告只重复了说明书上的内容,放这些产品进入市场的部门,是否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再如,广告上能怎么说不能怎么说,怎样的广告绝对会被“枪毙”,明星也应该知道。广告能播出,明星能得到的信息,就是监管部门也不肯定这样的广告是不是“不行”,如果他们很肯定,这些广告根本就没办法和观众见面。
监管若到位,不合法的上不了货架,明星想现身说法也没用;不合法广告的无法上电视,拍了也白拍。果真如此,有些明星何至于被口诛笔伐、灰头土脸的。其实,吴仪的讲话中,关于明星广告的内容,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篇幅,是要求“加强监管、标本兼治”。其中的责任主体,是商家和几个领域的监管部门。若能尽快落实,也算又“拯救”了几个明星的广告“走上绝路”,可谓善莫大焉。
可是,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不能利用患者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就是说,如明星使用过产品,广告就涉嫌以患者之名宣传医疗服务和产品;如果没使用过,则是误导公众,怎么都不成。原来不必老拿国外说事,我们自己的法规也不含糊;原来明星代言医疗广告多年来,一直就是“在刀刃上讨生活”。这似乎使前面的探讨都失去了意义。但我是第一次知道有这一规定,相信很多消费者,包括不少明星,大概都是如此,但是,那么多监管部门,也都是刚知道这个法规吗?

|
发 表 评 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