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籍务工者游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原来任职的公司告到瑞安市人民法院。据悉,此类员工状告公司侵犯肖像权的案件较为罕见。
公司给他拍照,用作宣传广告
据了解,游某在2000年经妹夫介绍进入瑞安一家生产安全器材的公司,从事冲床工。2004年4月份,游某在工作时,办公室主任让他去拍照。
游某说自己当时还挺高兴,因为车间那么多工人,就光叫了他一人。他被带往东门车站对面一建筑工地,被要求系上他们公司生产的高空安全带,爬到高楼高处,摆起种种POSE,拍了许多照片。
游某说,原先他一直误以为该照片只是贴在公司内部墙上而已,直到若干个月后,当他看到公司产品资料样本时,才发现他的一组照片竟被用于高空作业安全带产品的商业广告宣传。当时他觉得既惊讶又挺尴尬。一些同事还经常拿此事开玩笑,在他肖像图上胡乱涂鸦,给他“戴”上眼镜或画上胡子。
妻子妹妹被开除,愤而起诉
“当时根本不懂什么是肖像权,这几年,虽然知道可以维护自己肖像权,但因身为公司员工,老板人也不错,也就没有追究此事。”游某说。
之后,游某和妹夫离开了这家公司,而他妻子和妹妹却无缘无故被公司开除。“彭某(公司老板)如此无情,我没理由免费给他公司做广告。”游某因此愤而起诉彭某。
游某说,几年来,这些登着他肖像的公司产品资料样本被发往全国各地,散发数量不计其数。因此,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原告支付赔偿费2万元。
被告称,帮公司宣传是员工职责
当笔者联系上老板彭某时,他尚不知其公司成了被告。他承认多年前是曾将游某照片刊登在公司产品资料样本上。但他强调,当时让游某拍照时,是跟他说明用途的。他还认为,帮公司宣传产品,这是员工职责。何况当时除游某外,还有一些技术人员被拍照。倘若如此,岂不是会有很多原告?
据游某的代理律师习女士介绍,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公司非法获利320多万元,其行为明显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究竟孰是孰非,此事还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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