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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学会章程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慧聪商业服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房地产学会,英文名称:ChinaRealEstateSociety,缩写:CRES。

    第二条本学会性质:是由房地产行业管理机构、社会团体,承担房地产行业教学、研究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宣传媒体等企业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及行业相关知名人士自愿共同发起成立的,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经济理论、房地产管理科学和房地产发展方向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学会宗旨: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房地产业务的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提高我国房地产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房地产体系建设。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房地产理论和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服务。

    (三)举办各种形式和各种类型的房地产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组织和推广交流房地产行业先进经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四)组织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培训房地产专业人才,提高房地产队伍素质。

    (五)组织开展国际间的房地产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有关房地产书籍、资料。

    (七)组织房地产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对房地产现代化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吸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房地产企业为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和房地产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单位在房地产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房地产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学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学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并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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