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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广告诱我试抽烟 郑州市民状告分众传媒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不详    新闻日期:2008-1-18

  “我是不抽烟的,可看了香烟广告后,就忍不住买了烟吸。”认为吸烟损害了自己健康的郑州市民李建超,将传播香烟广告的媒介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二审原定于昨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故延期。

  广告惹了上班族

  李建超在郑州市清华国际大厦上班。在大厦的电梯等候间,设置有电视媒体。对于这样的电视媒体,李建超本来并不排斥。但他被它播放的香烟的广告惹恼了。

  李建超说,从2007年2月起,该电视媒体播放的宣传广告中,推介了“特制茗仕之风黄金叶”的烟草制品。该广告为循环广告,约4分钟播放一次,广告中含有明显的烟草企业名称、香烟标志及其商标、包装标示。李建超称,其广告语“一支彰显、茗仕风范”也极具煽动性和诱惑力。

  之前,李建超并无抽烟史,但他后来经不住每天循环广告的轮番诱惑和误导,也买了两盒特制茗仕之风黄金叶试抽。

  抽烟之后,李建超认为这给自己的健康造成了损害。他认为,广告发布者在公共场所发布大量极具煽动性和诱惑性的烟草广告,侵害了他的健康权,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在这个电视媒体下方,上面印有“分众传媒”的字样。李建超认为,发布广告者就是分众传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因此,在他向该公司提出要求停止播放该广告遭拒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众传媒返还他购烟款人民币50元,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烟草广告。

  一审驳回诉讼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后认为,虽然李建超为了取证将电视媒体拍摄了下来,但李建超不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投放机是分众传媒设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说的烟草广告就是分众传媒发布的。李建超仅凭电视媒体下面的“分众传媒”字样,来推断是分众传媒所为,属证据不足,且分众传媒也不予认可,故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结果,李建超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此案二审本定于昨日开庭,李建超本人及分众传媒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不过,一开始,李建超就对分众传媒的出庭人员身份提出质疑,因为其代理人所出示的身份委托手续只是复印件,并非原件。法庭征求过双方意见后,要分众传媒补充完手续,延期开庭审理此案。

  李建超说,目前,他已经取得新证据证明那则香烟广告确实是分众传媒所做。现在,其上班的大厦里已经停播了那则香烟广告。而昨日替分众传媒出庭的那名代理人称,由于临时接受委托,所以不清楚过多案情。(记者 张可 实习生 武馨)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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